餐饮费三年不付 法院判还本付息
欠钱还钱乃天经地义,近日,凤阳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拖欠三年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王文姐、邢正艳诉称:2005年两人合伙经营酒店,2006年1月14日领取了卫生许可证,2006年3月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的署名为邢正艳,后邢正艳将酒店转让给王文姐,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并未过户。2005年1月至2008年1月,凤阳县武店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在酒店公务用餐,共欠费 278537元,至今未付,两人多次催要,但凤阳县武店中心卫生院一再要求延缓时日,至今仍分文未付。为此要求法院判令凤阳县武店中心卫生院给付餐饮费 278537元及利息。
庭审中,凤阳县武店中心卫生院称: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王文姐是非法经营,餐饮服务合同不明确,凤阳县武店中心卫生院不欠王文姐、邢正艳诉状中的餐饮费。王文姐、邢正艳是以个人名义起诉的,卫生院没有给王文姐、邢正艳个人出具欠餐费单据,餐饮费的绝大部分非职务行为招待。 2007年以前的菜单上,凤阳县武店中心卫生院没有盖章,并且多份菜单上是经办人个人的招待行为。
法院认为,王文姐作为武店酒店的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邢正艳为共同诉讼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王文姐的主体资格适格。凤阳县武店中心卫生院在王文姐经营的酒店公务用餐,与王文姐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成立。尽管有的菜单上没有盖章,但有凤阳县武店中心卫生院的经办人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签名。从菜单履行的报批程序看,可以确认是凤阳县武店中心卫生院的职务招待行为。故法院依法判令凤阳县武店中心卫生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王文姐餐饮费278537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张雪 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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