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商标侵权案后续

四川“海底捞”火锅在全国有名,我省南阳4家火锅店私自在牌匾、点菜单等上使用“海底捞”字样,被告上法庭。南阳中院一审判决4家火锅店侵权,并分别判赔5.5万元至6.5万元。4家火锅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昨日下午,省高级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合议庭在郑州大学法学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场调解。法官称,将法律含量的商标侵权纠纷设在法学院开庭,在体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同时,也借助法学院这个平台宣传了知识产权。专家表示,此案背后也暴露出目前对知名商标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4月26日是国际知识产权日,专家呼吁全社会行动起来,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

案件回放:餐馆傍“海底捞”被诉

2013年9月份,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底捞公司)发现,我省南召县、方城县、桐柏县、邓州市有4家海底捞时尚火锅店使用“海底捞”字样。海底捞公司认为侵犯其商标权,遂将4家火锅店起诉到法院。

南阳市中级法院查明,赵文等4人开设的4家海底捞时尚火锅店,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

在邓州市海底捞时尚火锅店,河南省南阳市智圣公证处对李纪丹以消费者身份用餐、索要消费发票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公证所拍照片显示,该店面门头悬挂“海底捞”招牌,在餐桌桌面安装的电磁炉上以及餐巾纸袋上标注有“海底捞”字样,在菜单上标注有“海底捞火锅”字样,用餐后该火锅店提供的餐费单上加盖有“邓州市海底捞时尚火锅店”专用章。

一审法院认为,海底捞公司是“海底捞”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海底捞”商标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虽然赵文等4人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海底捞”字体与海底捞公司所有的“海底捞”注册商标稍有差异,但该差异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认为属于两个不同标识的辨认效果,且同为火锅餐饮服务,很容易在餐饮行业、消费者及相关公众中产生被告与原告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想以及海底捞公司与赵文等4人提供的火锅服务具有一致性的误认。4家火锅店已构成对海底捞公司涉案商标的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4家火锅店分别赔偿海底捞公司5.5万元至6.5万元。4家火锅店不服,上诉至省高院。

现场激辩:赔偿数额成争论焦点

“在客观上,我们构成侵权,但是在主观上,我们并没有恶意。”庭审现场,4家火锅店的案件代理人张伟承认,4家火锅店未经过同意使用了“海底捞”字样,确实存在不妥,构成了侵权,但并不存在主观恶意。

代理人同时强调,一审判决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4家火锅店在开业时,都按照正规程序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了合法的营业执照,而且通过了当地工商部门的年检。另外,4家火锅店使用“海底捞”字体与海底捞公司注册的商标有差异,侵权程度低。

“4家店所在的地区均没有海底捞公司的分店,没有挤占海底捞公司的市场份额。”张伟说,4家店营业的时间只有两年左右,对海底捞公司造成的损失也比较小。

海底捞公司的代理人马佰刚认为,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使用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构成侵权。4家火锅店在招牌上直接使用了“海底捞”字样,是不正当竞争,会让消费者误认为是海底捞公司的加盟店,4家店虽然使用“海底捞”的字体不同,但均已构成侵权。

马佰刚说,4家火锅店的服务水平等都达不到海底捞公司的标准,影响了海底捞商标的声誉,弱化了海底捞商标的显著性,且侵权时间长达两年,对海底捞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由于4家火锅店没有提交侵权行为所得的具体营利额度,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4家火锅店判处6万元左右的赔偿数额并不高。

庭后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庭审过后,双方都同意调解,4家火锅店希望能够减少赔偿数额,海底捞公司方面则坚持一审的赔偿数额不让步。担任此案审判长的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宋旺兴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眼看还差2000元就要调成,宋旺兴就势给双方分析利弊,进行背靠背调解,最终在他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4家火锅店分别赔偿海底捞公司5万元至5.8万元不等,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两方代理人也和审判长的手紧紧握在一起。

针对类似侵权案件,宋旺兴说,当前,一些小企业不是通过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是通过傍名牌不正当手段来获取不当效益,这必须坚决予以惩处。希望企业在注册时,合理避让知名商标,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宋旺兴说,在郑州大学法学院举行巡回审判,就是想通过这个平台来引起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关注。此次巡回审判也大大拓展了传统巡回审判案件田间地头、床前屋下的范围,这类法律含量较高的纠纷设在象牙塔内巡回开庭,既是普法宣传,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高层次解读。

现场释法:皮鞋店用“海底捞”名也侵权

庭审结束后,法官回答了现场旁听学生的问题。

问:如果把“海底捞”换成“海底劳”,还构不构成侵权?

法官:今天的案例,是非常明显的傍名牌行为,如果稍微改变一下,把“捞”变“劳”,还是傍“海底捞”,严格意义上,也构成侵权。

问:判定商标混淆时,法官是以“专业消费者”来判定的,还是以“普通消费者”来判定?

法官:法官是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来判断案件的。所谓普通的消费者,也就是大众,从生活经验、普通常识、逻辑推理、普法知识、传统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各方面来综合判断。

本案中,海底捞公司是经营火锅的,普通的消费者看到4家火锅店打出的海底捞时尚火锅招牌,容易混淆,很难区分。

问:如果“海底捞”仅仅运用到面包店、皮鞋店,是否构成侵权?

法官:对于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以是否造成商品的来源混淆作为标准的,这跟商标的使用是分不开的。对于普通商标,要看商品方面是否相同或者类似,但对驰名商标是实行跨类保护的,“海底捞”已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皮鞋店使用也是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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