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房服务员工作标准
客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
1、 职业名称: 客房服务员。
2、 职业定义: 在饭店、宾馆、旅游客船等场所清洁和整理客房,并提供宾客迎送、住宿等服务的人员。
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4、 职业环境:室内,常温。
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获取、理解外界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快速做出反应;有一定的计算能力;有良好的动作协调性,能迅速、准确、灵活地完成各项服务操作。
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7、 培训要求
(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7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8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2) 培对教师
培训初级客房服务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中、高级客房服务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具有2年以上的培训教学经验。
(3) 培训场地设备
教室、服务台(配备电脑和标准客房(或模拟标准客房)以及相关教具及设备。
8 、鉴定要求
(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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