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蟹冒充母蟹卖 酒店赔偿五百元
11月16日,市民王先生在市区一酒店,宴请外地来烟的生意伙伴。席前,特意为朋友点了4只清蒸母蟹,并强调每个都要带籽,酒店一口答应,并开价母蟹每只62元。谁知,蒸蟹上桌后开壳一看,有两只没籽,仔细一瞧,却是公蟹。酒店称:母蟹卖没了,只好拿公蟹充数。王先生认为酒店欺诈消费者,要求酒店双倍赔偿损失,遭到酒店拒绝,遂向芝罘区消协投诉。
消协调查后认为,酒店发现母蟹卖完,无法按照约定向王先生提供时,应及时告知顾客。在未向消费者说明情况的前提下,酒店擅自以公蟹代替母蟹出售,既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有欺诈消费者之嫌,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我国《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王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合理合法的。经调解,酒店同意在王先生消费的948元餐费中,减免500元作为补偿。
消协调查后认为,酒店发现母蟹卖完,无法按照约定向王先生提供时,应及时告知顾客。在未向消费者说明情况的前提下,酒店擅自以公蟹代替母蟹出售,既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有欺诈消费者之嫌,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我国《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王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合理合法的。经调解,酒店同意在王先生消费的948元餐费中,减免500元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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