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假牙损坏法院判决餐饮公司赔偿
王女士诉称,2007年7月1日,她在被告处就餐时,食物蜜枣中的枣核将假牙损坏。被告一负责人出具书面证明,认可事实经过,并同意支付因此造成的损失。后王女士两次持单据要求被告赔偿,遭其拒绝。她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被告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负有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义务。但被告提供的食物致使原告牙齿损坏,应就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女士医疗费2337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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