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啤酒瓶突然爆炸 服务员左眼受伤



  酒店员工在搞卫生时被忽然爆裂的酒瓶炸伤,酒店老板是否该为此担责?日前,玉州区法院审结这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酒店老板赔偿受伤雇员各项损失39816元。

  回放:大厅的啤酒瓶爆炸服务员左眼受伤

   2006年,陈某受聘到某酒楼工作,每月工资900元。2007年10月29日21时许,陈某在酒楼的2号大厅搞卫生清洁时,放在大厅内的啤酒瓶突然发生爆炸,致使陈某左眼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眼穿孔,眼内容物脱出。


  陈某受伤住院144天出院后,向玉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鉴定。2008年7月12日,经玉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玉区劳社工伤认字【2008】17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2009年1月6日,经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陈某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为七级伤残。

  由于与酒店方就赔偿问题协调不下,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老板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法院:认定为工伤后判老板付近4万赔偿金

  玉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某酒楼工作期间受伤后,经玉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经鉴定为七级等事实,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法官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雇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费用,因此,判决酒店老板支付原告陈某的工伤待遇和费用39816元。

  ■律师说法:

  本报法律顾问、三益律师事务所范德普律师点评说,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为雇佣关系,可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等方面来看。如具备上述条件,则可认定为雇佣关系。

  在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方应当为提供服务方提供一定的必要工作条件和按约定给付工作报酬。提供服务方应当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服务,并负有谨慎工作注意安全的义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酒店老板应当对陈某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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