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从餐厅窗户跌落身亡 餐厅担责15%
(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袁玮)刚满两周岁的男童蒙蒙(化名),随父母到餐厅吃饭,竟从餐厅二楼的窗户跌到室外,不治身亡。蒙蒙的父母将餐厅所属的餐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7万余元。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餐饮公司应当承担15%的责任,赔偿原告11.8万余元;原告自负85%的责任。
发生悲剧
去年12月的一天中午,刚满两周岁的蒙蒙和父母一起到中山西路上一家餐厅用餐。其间,妈妈将蒙蒙抱至餐厅边靠玻璃幕墙的窗台上整理衣裤,就在这时,意想不到的悲剧发生了,调皮的蒙蒙一个挣脱,竟从窗台外侧玻璃幕墙上的一扇上悬外开式窗户中跌了出去,坠落到户外的水泥地上。虽经父母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伤势过重的蒙蒙,还是在一个月之后离开了人世。
对簿公堂
今年3月,蒙蒙父母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认为,餐饮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三方面过错,一是紧接上悬外开式窗扇下沿,装修了宽度可站可坐的窗台,但未加设保护装置,违反了建筑设计安全要求;二是窗扇处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三是造成事故的上悬外开式窗扇处于关闭但未锁定的虚掩状态。因此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7万余元。
餐饮公司辩称,原告所称三项过错均不成立,原告对受害人疏于监护才是造成本案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不同意赔偿。
现场查勘
法庭对造成事故的上悬外开式窗扇进行了现场查勘,该窗台台面距地面76厘米,窗台宽度57厘米,窗扇高68.5厘米、宽95厘米,向外充分开启时的空隙宽度为30厘米。庭审中,该窗扇事发时是否处于关闭锁定状态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餐饮公司由员工出庭作证并向法庭提供餐厅登记记录,证明该窗扇在事发时处于关闭锁定状态。
法庭认为,餐饮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其相关辩解法庭不予采信。针对原告提出涉案窗台没有加设保护装置,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相关规定,结合涉案窗扇的实际尺寸,像蒙蒙一样可能从该窗户中跌出窗外的幼童,并不可能自行攀爬到窗台上,因此,从合理预见性角度考虑,原告认为餐饮公司存在重大过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作出判决
法庭认为,餐饮公司对顾客就餐的环境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当蒙蒙站在餐厅窗台没有关闭的上悬外开式窗扇处时,餐饮公司未能警示并及时阻止,其行为对蒙蒙的死亡后果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法庭同时认为,原告作为蒙蒙的监护人,也有义务保证其在公共场所的生命安全。据此,法庭在对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数额作出核定后,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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