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绝自带酒水 “开瓶费”已战斗五年

其实,关于“开瓶费”是否合法的争议由来已久。2001年,由一个瓶盖引发争议伊始,一争五年,而今没有一个结果。

  据媒体报道,2001年7月,广州市民曲先生到白云区某酒楼吃饭,被酒楼收取了“开瓶费”20元。曲先生认为酒楼严重侵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收取的20元“开瓶费”,赔偿20元和精神损失费1元。当年8月27日,白云区法院一审判令酒楼返还20元“开瓶费”,不予支持原告曲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曲先生认为一审判决不公,又上诉至市中院。2002年1月,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该起案件成为全国首宗消费者状告酒楼收取“开瓶费”案。随后法院、消协、行业协会、律师、社会人士等纷纷参战,至今仍然没有决出胜负……

  2006年底,类似情况在北京上演。消费者王先生与朋友到酒楼用餐,自带了一瓶白酒。餐后,酒楼向他强行收取了100元开瓶服务费。随后,王先生将该酒楼告上法院。法院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的100元。至此,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胜诉而告终。这一判决立即在京城餐饮业引起轩然大波。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北京烹饪协会、北京西餐协会召集了百余名餐饮企业代表举办座谈会,表示坚决支持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另据了解,从今年元旦起,温州市区23家酒店也联合表示,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进店就餐。

  北京市消协秘书长张明特别指出,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要害是迫使消费者接受餐饮企业提供的高价酒水,实质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交易。餐饮企业所提供的酒水往往是市场价格的一至四倍,高额的酒水利润是支持餐饮业不公平条款的源泉。有关行业组织和餐饮企业联合作出禁止自带酒水的行业规定属限制交易条件的市场垄断行为,容易形成价格联盟。强制消费者购买高价酒水,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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