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不慎摔倒致骨折 老板赔偿两万
近日,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判处餐厅老板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9435.28元。
8月24日,张某的几个朋友从外地到芳草湖看望他。张某便招呼大家到李某开设的餐厅吃饭。当日11时许,张某等人准备离开。可由于楼梯台阶上有水,张某下楼时脚下一滑从二楼滚了下去。张某被医院诊断为腰部压缩性骨折、头部外伤性血肿,先后花去了上万元医疗费。
出院后,张某多次找到李某要求赔偿,均未果。随后,张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类损失共计34851元。法院经审理后,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餐厅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近两万元。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餐厅老板作为经营者,应当对经营场所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事宜尽注意义务。在台阶有水的情况下,理应及时提醒客人注意安全,否则因此对客人造成的损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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