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提示义务引纠纷餐厅退百元“开瓶费”
(记者 马哲)12月18日,银川市工商局金凤分局西湖工商所成功调解一起因收取 “开瓶费”引发的投诉,为家住银川市的消费者贺先生讨回了100元“开瓶费”。
12月13日,贺先生在位于银川市民族北街一咖啡厅就餐,自带了两瓶红酒,由于店内没有任何“不许自带酒水”的提示标识,贺先生便开始就餐。期间,该餐厅服务员却告诉贺先生,自带酒水要交纳“开瓶费”。双方商议未果,贺先生遂缴纳了100元“开瓶费”。次日,贺先生以餐厅未尽提醒义务,将此事向工商部门投诉。
银川市工商局金凤分局西湖工商所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调查发现,贺先生所投诉后的情况属实。按照国家商务部新颁布的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规定,餐饮企业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该餐厅违反此规定,并未尽提示义务,经工商执法人员调解,该咖啡厅退还了贺先生100元“开瓶费”。
12月13日,贺先生在位于银川市民族北街一咖啡厅就餐,自带了两瓶红酒,由于店内没有任何“不许自带酒水”的提示标识,贺先生便开始就餐。期间,该餐厅服务员却告诉贺先生,自带酒水要交纳“开瓶费”。双方商议未果,贺先生遂缴纳了100元“开瓶费”。次日,贺先生以餐厅未尽提醒义务,将此事向工商部门投诉。
银川市工商局金凤分局西湖工商所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调查发现,贺先生所投诉后的情况属实。按照国家商务部新颁布的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规定,餐饮企业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该餐厅违反此规定,并未尽提示义务,经工商执法人员调解,该咖啡厅退还了贺先生100元“开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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