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寿螺案诉讼第一人 被强制执行
用侮辱性语言贬损蜀国演义律师邱宝昌 被认定侵权 两级法院联手———
“福寿螺事件”的受害人杨仿仿,因以侮辱性语言贬损蜀国演义的代理律师邱宝昌,而被判赔偿邱律师2万余元。
日前,在一中院和朝阳法院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邱律师获得经济赔偿24400元。
2006年6月23日,台湾人杨仿仿在蜀国演义劲松店就餐时食用了“福寿螺”后患病。
此后,他作为第一名通过诉讼提出赔偿的消费者,将蜀国演义餐饮公司告上法庭。今年3月14日,朝阳法院判决杨仿仿胜诉,获得蜀国演义赔偿11万余元。
在诉讼期间,杨仿仿以“四海之外”网名,在蜀国演义餐饮公司的代理律师邱宝昌开设的网上博客中留言,并多次在邱律师的个人博客上发表文章,使用侮辱性语言,对邱宝昌代理蜀国演义餐厅一事发表意见。
邱宝昌以杨仿仿的行为造成了社会对其人格评价的降低,构成名誉侵权为由,诉至一中院。
2008年1月,一中院判决认为,杨仿仿文章中使用“求报偿”等侮辱性语言,贬损了邱宝昌的人格,其行为已经侵害了邱宝昌的名誉权。
据此,一中院一审判决杨仿仿赔偿邱宝昌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以及经济损失4400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杨仿仿一直没有履行,邱宝昌于是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
接到一中院通知的杨仿仿,仍然拒绝履行判决。
由于杨仿仿是台湾人,外地强制执行存在困难,一中院于是向审理“福寿螺第一案”的朝阳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朝阳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俞里江接到通知书后,从杨仿仿的赔偿款中将名誉权案件的精神抚慰金、公告费、强制费等共计35866元直接扣划到一中院。
目前,朝阳法院已将剩下案款7万余元发还给杨仿仿,杨仿仿未提出任何异议
“福寿螺事件”的受害人杨仿仿,因以侮辱性语言贬损蜀国演义的代理律师邱宝昌,而被判赔偿邱律师2万余元。
日前,在一中院和朝阳法院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邱律师获得经济赔偿24400元。
2006年6月23日,台湾人杨仿仿在蜀国演义劲松店就餐时食用了“福寿螺”后患病。
此后,他作为第一名通过诉讼提出赔偿的消费者,将蜀国演义餐饮公司告上法庭。今年3月14日,朝阳法院判决杨仿仿胜诉,获得蜀国演义赔偿11万余元。
在诉讼期间,杨仿仿以“四海之外”网名,在蜀国演义餐饮公司的代理律师邱宝昌开设的网上博客中留言,并多次在邱律师的个人博客上发表文章,使用侮辱性语言,对邱宝昌代理蜀国演义餐厅一事发表意见。
邱宝昌以杨仿仿的行为造成了社会对其人格评价的降低,构成名誉侵权为由,诉至一中院。
2008年1月,一中院判决认为,杨仿仿文章中使用“求报偿”等侮辱性语言,贬损了邱宝昌的人格,其行为已经侵害了邱宝昌的名誉权。
据此,一中院一审判决杨仿仿赔偿邱宝昌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以及经济损失4400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杨仿仿一直没有履行,邱宝昌于是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
接到一中院通知的杨仿仿,仍然拒绝履行判决。
由于杨仿仿是台湾人,外地强制执行存在困难,一中院于是向审理“福寿螺第一案”的朝阳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朝阳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俞里江接到通知书后,从杨仿仿的赔偿款中将名誉权案件的精神抚慰金、公告费、强制费等共计35866元直接扣划到一中院。
目前,朝阳法院已将剩下案款7万余元发还给杨仿仿,杨仿仿未提出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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